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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低調簽署聯合國網路犯罪公約:打擊犯罪,還是跨境監控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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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低調簽署聯合國網路犯罪公約:打擊犯罪,還是跨境監控擴張?

編按:本文綜合整理自 Michael Geist 的法律分析加拿大政府公告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公約資料與人權團體公開意見,並加入 Siami 編輯部觀點與分析。

加拿大政府於 2026 年 7 月 16 日簽署《聯合國打擊網路犯罪公約》。官方說法強調,跨國合作有助打擊兒童性剝削、勒索軟體、網路詐騙與其他跨境犯罪,且公約納入人權保障。然而,加拿大網路法律學者 Michael Geist 指出,真正值得關注的不只是公約列出的網路犯罪,而是它建立的跨境電子證據取得與分享機制。

這項決定之所以引起爭議,還因加拿大先前對公約抱持明顯保留。加拿大曾在 2019 年與美國、歐盟反對啟動相關談判,2025 年河內簽署儀式也沒有加入;九個月後卻正式簽署,政府公告沒有清楚交代政策轉向的理由。


從打擊網路犯罪,延伸到所有「嚴重犯罪」

公約確實列出非法存取系統、資料干擾、網路詐騙與兒童性剝削等犯罪,但程序性權力的適用範圍更廣。依 Geist 的解讀,電子證據保存、取得與跨國合作並不只限於典型網路犯罪;合作義務可延伸至締約國國內法中最高刑度至少四年的「嚴重犯罪」。

問題在於,各國對犯罪的定義並不一致。某些國家可能把批評政府、新聞工作、褻瀆宗教、同性關係或和平政治活動列為重罪。當跨境合作標準以請求國的刑度為入口,原本屬於威權國家的壓制性法律,就可能成為要求外國平台保存資料、辨識使用者或交付電子證據的依據。

公約支持者認為,各國仍可依人權條款與本國法律拒絕不當請求;批評者則擔心,實務上的大量請求、保密命令與制度差異,可能讓保障只停留在條文。關鍵風險包括:

  • 電子證據合作範圍不限於狹義網路犯罪。
  • 「嚴重犯罪」取決於不同國家的刑罰制度。
  • 即時攔截與資料蒐集是否須事前司法批准,仍高度依賴各國內法。
  • 合作請求可能附帶保密要求,使當事人難以及時挑戰。
  • 公約缺乏明確、全面的政治犯罪例外。

加拿大為何改變立場?

加拿大政府公告把簽署描述為深化國際執法合作的重要一步,並稱公約具備國際刑事司法條約中強而有力的人權保障。但簽署不等於立即生效:加拿大仍須完成國內程序並正式批准,才會受到條約義務約束。

這段批准前的空窗期,正是國會與公民社會進行審查的機會。至少二十個加拿大組織與專家曾要求政府不要簽署,包括 Amnesty International Canada、PEN Canada、OpenMedia,以及 Citizen Lab 研究人員。他們關注的不是否定跨境打擊犯罪,而是合作機制能否避免成為迫害記者、人權工作者與政治異議者的工具。

加拿大並非唯一面臨兩難的民主國家。談判初期若完全退出,規則可能由俄羅斯、中國與伊朗等國主導;參與談判又可能替一套仍有缺陷的制度增加正當性。最終文本刪除了部分以言論或內容為核心的犯罪提案,顯示民主國家參與談判確實減少了部分風險,但這不代表剩餘問題已經消失。


數據解讀與質疑

聯合國條約資料顯示,公約由聯合國大會於 2024 年 12 月 24 日通過,並開放簽署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加拿大於 2026 年 7 月 16 日簽署。這些日期說明加拿大並非在最初簽署儀式加入,而是在觀望數月後改變決定;因此,最需要政府回答的不是「是否支持打擊網路犯罪」,而是這九個月內有哪些法律評估、外交承諾或保障措施足以改變原先立場。

此外,不能把簽署國數量直接解讀成制度安全性。參與國越多,跨境取證網路的實用性越高,但法律、人權與司法獨立程度的差異也會同步放大。公約是否安全,取決於拒絕請求標準、司法審查、通知機制、透明度報告及救濟管道,而不是單看簽署國總數。

官方以兒童保護和勒索軟體說明必要性,確實具有強烈公共利益;但這類最容易形成共識的案件,不應掩蓋條文可適用於更廣泛犯罪的事實。若批准法案沒有把雙重犯罪、政治犯罪、人權風險與獨立司法授權寫得夠清楚,加拿大可能在善意案件中獲得效率,卻也在爭議案件中承擔協助壓迫的風險。

為什麼這件事重要

數位證據往往不在犯罪發生地。通訊紀錄、雲端檔案、登入資訊和 IP 位址可能由另一國的平台保存,傳統司法互助程序又常需數月。因此,一套更快速的跨境合作制度,對追查勒索軟體、兒童剝削與大型詐騙確實有現實價值。

但同一套效率也具有雙面性。當一個民主國家協助另一國取得使用者資料,它不只是傳遞技術紀錄,也可能間接承認請求背後的犯罪定義。若新聞採訪、政治批評或性傾向在請求國可被重判,資料合作便可能把全球平台與民主國家的司法系統接進壓迫鏈條。

因此,真正的政策選擇不是「合作或不合作」,而是合作前必須設下哪些不可跨越的界線。加拿大批准公約前,應公開法律評估、接受國會逐條審查,並建立至少以下保障:

  1. 要求請求行為在加拿大也構成犯罪,落實雙重犯罪原則。
  2. 對新聞、政治表達、人權倡議與性傾向相關案件設置明確拒絕條款。
  3. 高侵入性取證必須取得獨立法院事前授權。
  4. 定期公布請求國、案件類型、批准率與拒絕理由。
  5. 提供受影響者通知、申訴與有效司法救濟,僅在必要期間延後通知。

這場爭議也提醒其他民主社會:跨境資料制度不能只由外交與執法部門談判。平台、資安研究者、記者、人權組織與司法機關都應參與監督,因為「電子證據」背後往往是可被辨識、追蹤甚至拘捕的真人。

接下來觀察什麼

加拿大簽署後的下一個關鍵不是國際宣示,而是國內批准程序。國會是否會舉行公開聽證、政府是否公布立場轉變的依據,以及國內法如何落實人權拒絕條款,將決定公約在加拿大成為犯罪合作工具,還是監控能力的放大器。

外界也應觀察尚未簽署或批准的盟國如何選擇。若美國、日本、紐西蘭與部分歐洲民主國家持續保留,原因與替代方案都值得比較。反之,若各國透過附帶聲明、保留條款或國內立法補強保障,也可能形成比公約最低標準更高的民主實務。

公約的名稱聚焦「網路犯罪」,但它真正建立的是一套跨國資料權力架構。其成敗不只要看破獲多少案件,也要看有多少不當請求被拒絕、多少受影響者獲得救濟,以及各國能否在效率提升後仍守住人權底線。

網友熱門留言 (2)

#1 Michael Geist(X) 0
加拿大政府出人意料簽署聯合國網路犯罪公約,引發外界追問公約風險,以及政府立場究竟發生了什麼改變。
#2 Hacker News 討論 ▲ 110
討論焦點集中在跨境電子證據合作會否讓壓制言論的國內法律,間接獲得其他國家協助執行。